FIDIC工程師培訓和認證試點管理辦法(試行) 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 中國工程咨詢協會 (2010年12月10日)
第1章 總 則 第1.1條 確立 根據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執委會決議,經中國政府同意,在中國開展FIDIC工程師培訓和認證試點工作,目的是為了推動工程咨詢業的發展,更好地承擔國際業務。
第1.2條 證明 FIDIC工程師認證,是FIDIC對個人專業知識和能力的認可,是通過FIDIC系統理論知識培訓和考核的證明,作為個人從事國際工程咨詢業務能力的證明。
第1.3條 列入名單 獲得FIDIC工程師證書的人員,由FIDIC和中國工程咨詢協會(CNAEC)向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和各國推薦,優先聘為國際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
第1.4條 原則 FIDIC工程師培訓和認證管理原則:著眼于國際推廣和可持續發展,吸取國內外資格認證管理的有益經驗,與中國現有專業技術職稱和個人執業資格相兼容。
第2章 認證管理委員會
第2.1條 職責 FIDIC和CNAEC聯合成立FIDIC工程師認證管理委員會,委員會組成人員見附件一。委員會負責制訂FIDIC工程師培訓和認證條件和程序,規劃并組織考前培訓,認定培訓機構和培訓師,組織審定考試大綱和培訓教材,組織命題、考試并確定合格標準,組織認證工作,頒發FIDIC工程師證書,組織FIDIC工程師繼續教育活動,維護并向FIDIC和CNAEC報送最新的FIDIC工程師名單,向FIDIC和CNAEC做年度工作報告。
第2.2條 成員 委員會由5-7人組成。委員會主席由FIDIC委派,副主席和秘書長由CNAEC委派,其他成員由FIDIC和CNAEC等額委派。
第2.3條 決議 委員會的決議簡單多數通過即生效。
第2.4條 秘書處 委員會秘書處設在CNAEC,負責日常工作。
第2.5條 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
第2.6條 責任 對FIDIC工程師所提供的服務,委員會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2.7條 報告 委員會應保留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并向FIDIC和CNAEC遞交有關財務和組織的年報。
第3章 認 證
第3.1條 程序 FIDIC工程師認證程序包括資格審核、培訓、考試和認證。
第3.2條 申請人 申請FIDIC工程師認證的人員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資歷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合法取得中國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工程、經濟、管理類大學以上學歷,并從事工程咨詢相關業務5年以上; 2、合法取得國內工程咨詢相關專業執業資格注冊證書(詳見附件三); 3、 合法取得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準頒發的工程、經濟、管理類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從事工程咨詢相關業務3年以上; (二)、獲得培訓結業證書; (三)、通過FIDIC工程師考試和評定。
第3.3條 申請 申請FIDIC工程師認證的人員需提交以下材料:申請表(見附件二),所在單位證明,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及相關工程咨詢資格證書,FIDIC工程師培訓和認證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培訓證書和成績單,遵守《FIDIC職業道德準則》的聲明,注冊費、考試費收據復印件等相關材料。
第3.4條 評定和認證 FIDIC工程師認證管理委員會對申請人進行資格評定和認證,對合格者頒發“FIDIC工程師證書”。FIDIC將在其網站上向全球公布FIDIC工程師人員名單。
第3.5條 有效期 FIDIC工程師證書有效期為3年
第4章 培 訓
第4.1條 培訓機構 培訓機構由委員會指定,負責提供課程培訓。
第4.2條 培訓師 培訓師候選人由委員會提名并報FIDIC。只有FIDIC認可合格的培訓師才能承擔培訓任務。FIDIC培訓師培訓和資格審定費由CNAEC承擔。
第4.3條 培訓大綱 委員會根據《FIDIC業務實踐與合同手冊指南模塊》編寫培訓材料。
第4.4條 培訓人員 培訓人員應當滿足第3.2條(一)中所列的條件。
第4.5條 學時 培訓時間總共128學時,一天按8學時計,半天按4學時計。
第4.6條 培訓證書 完成培訓課程,培訓機構頒發合格證書。培訓考勤缺勤達8學時以上,取消培訓人員的本次培訓資格。
第4.7條 培訓證書有效期 完成培訓課程人員,培訓機構將頒發培訓證書和成績單。證書有效期為3年。如果在取得該證書的有效期內未能通過認證考試,則該證書期滿后失效。
第4.8條 培訓費用 參加培訓課程的費用標準由培訓機構制定,并報秘書處批準。培訓費用包括培訓材料費、場地設施費、培訓師的有關資料費和課酬以及向FIDIC提交的管理費等費用。
第5章 認證考試
第5.1條 考試 認證考試每年舉行一次,時間為2天。
第5.2條 申請 申請FIDIC工程師認證的人員需提交以下材料: 申請表、所在單位同意申請的推薦信、有效身份證明、學歷證明、技術職稱證明、工程咨詢資格證明、培訓機構頒發的結業證書和成績單,以及遵守《FIDIC職業道德準則》的聲明,考試費、注冊費支付證明。
第5.3條 考試范圍 考試范圍在FIDIC工程師考試大綱規定以內,大綱根據《FIDIC業務實踐與合同手冊指南模塊》編寫。
第5.4條 教材 FIDIC將提供英文版的《FIDIC業務實踐與合同手冊指南模塊》,并隨時更新。指南模塊只用于FIDIC工程師認證計劃。 教材的使用許可費在委員會與培訓機構和考試專家簽訂的協議中有說明。
第5.5條 版權 委員會同意承認并尊重FIDIC對提供給委員會的培訓教材享有版權。FIDIC同意承認并尊重委員會對中文翻譯版教材享有版權。
第5.6條 語言 試卷所用的語言為中、英文,初始階段可任選中文或英文答題;條件成熟后改為英文試卷,用英文答題。
第5.7條 考試內容 試題分為《合同與協議》和《業務實踐》兩個科目,采用閉卷、筆試形式。每年定期舉行考試,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兩個科目的考試,可取得通過證書。 《合同與協議》科目考試的分數比例:FIDIC合同占50%,索賠與仲裁占25%,服務采購協議占25%。 《業務實踐》科目考試的分數比例:質量管理和業務實踐占25%,廉潔管理和業務發展占25%,風險管理和保險占25%,環境與可持續發展占25%。
第5.8條 分數 考試通過的標準由委員會確定??荚嚦煽冇行跒?年。
第5.9條 考試紀律 考生必須遵守考試紀律,違反考試紀律者將取消其考試成績,3年內不得再次報考。
第5.10條 延期和取消 委員會有權延期或取消考試。
第5.11條 考試未通過 考試未通過,報考費不退,再次申請考試,需另行交費。
第5.12條 成績公布 考試結束2個月內公布考試成績。
第5.13條 證書 考試成績公布2個月內頒發FIDIC工程師證書。
第5.14條 有效期 FIDIC工程師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
第6章 證書注銷
第6.1條 要求 FIDIC工程師應當遵守所在國的法律、法規,遵守FIDIC關于獨立、公平、公正、按照最佳業務實踐提供工程咨詢服務的原則,并且遵守《FIDIC的職業道德準則》。
第6.2條 注銷 FIDIC工程師違反職業道德或其證書逾期未延續的,或喪失民事能力的,委員會將其證書做注銷處理,取消其FIDIC工程師資格。
第6.3條 變更 如果FIDIC工程師所屬單位聯系方式等信息有變更,應當及時通知秘書處。
第7章 繼續教育和繼續認定
第7.1條 繼續認定 FIDIC工程師應在其FIDIC工程師證書有效期滿前2個月,攜帶有效期內三年的繼續教育證明,向秘書處遞交書面申請,支付認定費。認定費不可退回。
第7.2條 培訓 FIDIC工程師每年應參加繼續教育培訓。
第7.3條 學時 FIDIC工程師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不少于48學時,其中必修課為32學時,選修課為16學時。
第7.4條 必修課和選修課 必修課采取集中培訓的形式,選修課采取委員會確認的形式。
第7.5條 繼續教育的內容 FIDIC工程師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是關于工程咨詢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和新信息。
第7.6條 秘書處 秘書處負責FIDIC工程師認證的繼續教育和注冊管理工作。
第8章 財 務
第8.1條 收費標準 參考國際培訓、考試標準,按照有關成本核算方法,確定FIDIC工程師培訓、考試、認證收費和支出標準。
第8.2條 收費 考試、認證及繼續認證的收費標準由委員會確定。
第8.3條 管理 財務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8.4條 許可費 按照雙方達成的一致,委員會每年應向FIDIC繳納一定比例的考試費、認證費和繼續認證費。
第9章 附 則
第9.1條 文件 FIDIC工程師認證管理委員會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工作指南、實施計劃及有關具體規定。
第9.2條 解釋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FIDIC工程師培訓和認證管理委員會。
第9.3條 爭議 委員會內部出現的任何爭議或在FIDIC工程師認證實施過程中出現的任何爭議,應提交FIDIC和CNAEC解決。
第9.4條 生效 本辦法自FIDIC和CNAEC頒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 FIDIC工程師認證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 主席:由FIDIC委派 副主席:由CNAEC委派 秘書長:由CNAEC委派 委員:由FIDIC和CNAEC等額委派 附件二: FIDIC工程師認證申請表 (正在制定中)
附件三: 符合申報FIDIC工程師資格認證培訓 和考試條件的國內資格證書細目
序號 |
資格名稱 |
業務主管部門 |
備 注 |
1 |
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 |
國家發改委 |
工程類 |
2 |
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師 |
國家發改委 |
管理類 |
3 |
招標師 |
國家發改委 |
工程類 |
4 |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
環境保護部 |
工程類 |
5 |
注冊核安全工程師 |
環境保護部 |
工程類 |
6 |
注冊環保工程師 |
住建部、環保部 |
工程類 |
7 |
注冊城市規劃師 |
住建部 |
工程類 |
8 |
注冊建筑師 |
住建部 |
工程類 |
9 |
注冊土木工程師 |
住建部 |
工程類 |
10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 |
住建部 |
工程類,17個專業(人發[2001]5號) |
11 |
造價工程師 |
住建部 |
工程類 |
12 |
注冊監理工程師 |
住建部 |
工程類 |
13 |
注冊建造師 |
住建部 |
工程類 |
14 |
注冊設備監理師 |
國家質檢總局 |
工程類 |
15 |
注冊安全工程師 |
國家安監局 |
工程類 |
注:以上執業(職業、從業)資格均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原人事部)與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聯合發布。 附件四: FIDIC工程師認證繼續教育學時計算方法 (正在制定中) 附件五: FIDIC工程師認證費用構成 (正在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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